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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商标无效宣告

2019-08-14 07:06:08 暂无 阅读:838 评论:0

争议商标:

一、根基案情

第15003136号“杨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梅州市人人闺秀商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于2015年8月7日获准..,商标专用权刻日至2025年8月6日,审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蜂蜜、糖果、茶、茶饮料、米、面条、米果、调味酱、谷粉制食品”。

2016年9月29日,该商标被杨幂(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恳求。申请人称:申请人是知名演员,社会公家人物,在我国及国外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的名字具有极高的贸易价格和社会影响力,申请人对本身的名字享有姓名权。

争议商标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划定,恳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划定刻日内未予答辩。二、裁定究竟

商标评审..经审理认为,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2010年,世界华人华侨华商结合总会及世界华人精英全球理事..录用申请人杨幂为2010世界华人精英代表大会形象大使,

2011年,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聘用申请人杨幂为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演员工作..理事,

2012年,申请人杨幂获得2012全球华语榜中榜亚洲影响力大典最佳跨界歌手(当地),同年,申请人杨幂获得南都娱乐周刊颁布的年度最受华亚品牌代言人奖杯及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的2012年度“爱心大使”称号,

2014年,申请人杨幂获得结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加女性权能署及网易女人频道颁布的2014女性传媒大奖“年度影响力女性奖”声誉证书,同年,中国妇女成长基金会及心系系列运动组委会办公室礼聘申请人杨幂为“中国女性形象工程2014年度全国推广运动”爱心大使。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杨幂已经具有必然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家所知晓。

同时考虑到争议商标“杨幂”并非固定汉语搭配词组,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将与申请人中文姓名沟通的文字申请..商标,该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合法行使申请人杨幂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好处的目的。

由此,争议商标的..和使用易使相关公家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与申请人杨幂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或许由其授权生产,从而损害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珍爱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划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力。

个中“在先权力”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力,包罗姓名权等。

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

一是在相关公家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二是系争商标的..给他人姓名权或者造成损害。

当天然人的姓名在必然范畴具有必然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连系进行贸易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天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好处。

天然,上述经济好处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许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

未经许可使用公家人物的姓名申请..商标的,或许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好处的目的申请..商标的,该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信息起原:国度常识产权局

“杨幂”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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