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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纪要丨国际法的历史(3)

2018-09-05 01:11:12 网络整理 阅读:59 评论:0

1.5 海牙和平会议(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

1898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由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召集,是第一次多边会议,解决战争法和战争罪问题,这次会议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设立。刘法官指出,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参加大型国际会议,由李鸿章代表中国出席。

1.6 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

1920年1月10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召开后国际联盟成立。国际联盟的成立目的如《国际联盟盟约》所述,包括通过集体安全及军备控制来预防战争,借由谈判及仲裁来平息国际间的纷争,成立了常设国际法院。1934年9月28日至1935年2月23日期间,国际联盟达到极盛时期,会员国数量高达58个。刘法官指出,由于《盟约》规定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美国从未加入,苏联短暂加入后退出,之后德、日、意、西班牙等纷纷退出,最终国际联盟并未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国际联盟的失败也反映了“理想主义”的幻灭。

1.7 联合国(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45年,取代国际联盟,核心目的在于阻止全球性战争并为各国提供对话..。《联合国..》规定,联合国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权,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刘法官强调,与国际联盟相比,联合国极大地拓展了国际法的范围,其最大的贡献在于创建了“五大国一致”的机构“安理会”。“大国一致”看似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但政治家深刻认识到战争根植于人性无法避免,但全球性的大战必须规避,两次世界大战起因在于世界其他国家联合起来与一个或几个大国为敌,而通过“大国一致”机制,大国可以通过否决权避免这一局面出现,从而规避全球战争。刘法官说,这一机制的合理性暂且不论,但国际社会长期的和平的事实证明了这一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从国际联盟到联合国,可以看出“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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