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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地方政府设有分属各部门的机构,其管理职能有何不同?(3)

2018-12-13 11:56:53 网络整理 阅读:131 评论:0

元代,地方政府设有分属各部门的机构,其管理职能有何不同?(3)

除了这些常设固定局院外,元代地方政府还经常根据中央政府的需要或命令,临时性组织造作生产。如天历兵兴,吕思诚为景州莜县尹,“豫贷钞于富民,令下造军器,事皆先集,民用不扰。于后得官价,亟以还民。”再如元代江南的造船业,往往因事而立、废,随意性很大。至元二十二年(1285)二月“立江西、江淮、湖广造船提举司”,同年五月又“罢江南造船提举司”。因此元代官营造船业并没有固定的局院,而是临时委派官员,临时组织造作。正如元人程矩夫所指出的,“自至元十八年(1281)至今,打造海船、粮船、哨船,行省文字并不问某处有板木,某处无板木;某处近河采伐便利,又有船匠,某处在深山,采伐不便,又无船匠。但概验各道户计,敷派船数,遍行合属宣慰使。宣慰使仍前遍行合属总管府……”。

元代,地方政府设有分属各部门的机构,其管理职能有何不同?(3)

地方政府虽然经常设置局院、委派官员对官营造作进行专门经营和管理,但地方政府长官仍对造作事务负有直接经营管理职责。元廷反复强调“诸局分造作……在外局分,本路正官依上提点”,“务要造作如法,工程不亏。”速哥之孙天德于思袭祖父职,为山西达鲁花赤,“自中山北来,适有边忧,天德于思督造兵甲,抚循其民,无有宁息,形容尽瘁。”世祖闻而嘉之,“赐训豹、名鹰,使得纵猎禁地,当时眷顾最号优渥。”如果管理不当,地方长官甚至省臣官员作为提调官还要承担直接法律责任,“取问提调官并局官及勒令回易,自备工价倍偿”。

元代,地方政府设有分属各部门的机构,其管理职能有何不同?(3)

至正七年(1347),韩镛授饶州路总管,“先是,朝使至外郡者,官府奉之甚侈,一不厌其所欲,即衔之,往往腾谤于朝,其出使于饶者,镛延见郡舍中,供以粗饭,退皆无有后言。其后有旨以织币脆薄,遣使笞行省臣及诸郡长吏。独镛无预。”这表明,元廷甚至对造作管理不善的“省臣及诸郡长吏”直接行侮辱刑,对官员直接遣使进行笞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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