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3日12时40分许,当事人刘某某持证驾驶晋F909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文苑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4号楼楼下 交叉路口处时,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赵某持证驾驶晋FY83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3日12时40分许,当事人刘某某持证驾驶晋F909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文苑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4号楼楼下 交叉路口处时,由南向北行驶的当事人赵某持证驾驶晋FY83XX号雅阁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