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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好吓人 借款合同33000 到手8250元

2018-09-17 08:19:00 网络整理 阅读:95 评论:0

“套路贷”好吓人 借款合同33000 到手8250元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新华社资料照片

广州中院在民事纠纷中审查出相关案件,犯罪团伙还存在拍裸照和暴力催收

借款合同写着33000元,但实际到手只有8250元,“套路贷”就是这么黑。

广州中院金融庭日前对一起涉嫌“套路贷”的民事纠纷进行宣判,当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广州中院在民事纠纷中审查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第一案。据了解,制造借贷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意图通过民事诉讼侵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是“套路贷”的惯常套路。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谢春晖

收到33000元 一会被转走24750元

2017年8月5日,黄某与高某(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高某提供借款33000元,月息2%等。同日,高某签署借据、收据各一张,确认收到借款33000元,黄某当晚向高某转账33000元,高某在收到款项后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王某转出24750元。

后来黄某以高某没有按时还款为由,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不过借款人高某称实际借款金额仅有8250元,自己是受金某公司“身份证贷”“无抵押”“来单秒批”等微信放贷广告诱惑而向金某公司借款。

黄某是金某公司员工,上述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均是按黄某的指示填写借款数额以及签名,其收款后的转账行为也是黄某直接操控高某的手机实施,高某、黄某均表示不认识收款人王某。

高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金某公司的微信放贷广告截图以及高某曾受暴力催收的照片等证据,称因本案进入民事程序,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收据、借据是高某本人所签,黄某向高某转账交付款项,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4750元系黄某转出为由,支持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高某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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