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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山东严查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最高罚百万(3)

2018-11-11 07:43:58 网络整理 阅读:203 评论:0

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主要有一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载体或媒介进行诋毁。二是利用商品包装、装潢、宣传册等产品宣传方式进行诋毁。三是雇佣水军炒作、散布谣言进行诋毁。四是利用虚假投诉进行诋毁。五是利用不正当的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进行诋毁。

双十一山东严查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最高罚百万(3)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电商卖家恶意雇佣“水军”到其竞争对手的店铺刷好评,利用交易..对..行为的监测和惩戒机制,让竞争对手的店铺被交易..惩戒,以此来获取竞争优势。该行为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行为,应依法查处。

网络交易..及..内经营者应根据指导意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制止、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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