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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彩礼纠纷案!小30多岁的女友劈腿,他庭审中仍表示愿意结婚……(2)

2018-06-14 08:32:36 网络整理 阅读:206 评论:0

2庭审中原告仍表明希望结婚,被告拒绝

法院另查明,大勇确实有过一段婚姻。他与案外人李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于2007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原、被告均陈述两人目前处于未婚状态。经申请,法院还传唤证人吴某到庭作证。证人陈述了他跟原告大勇是朋友关系,2010年开始,被告小薇便经常和原告一起参加他们朋友之间的聚会,两人是恋爱关系,也听大勇提过要买房结婚,因买房缺钱,大勇还单独找其商量借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有缔结婚约的意愿,原告为被告购买房屋是否为彩礼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相识至今近8年时间,认识之初,原告明确向被告表示好感并追求被告希望发展成为恋人,后被告经常与原告一起出席朋友聚会,双方还曾于2011年、2013年两次拍摄婚纱照,原告为被告购买房屋、偿还贷款,也曾与被告共同生活在购买的这套房屋中,且该房屋中也陈设着原、被告的婚纱照,家居用品上也有婚庆的布置元素。

庭审中,原告仍然明确表示希望与被告结婚,被告明确表示拒绝。根据双方相识、同居、拍摄婚纱照、原告自身在苏州尚无购房等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在相识之后确有结婚的意愿与准备,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连线法官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双方在相识后确有结婚的意愿与准备,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的房屋性质属于彩礼。考虑到原、被告相识恋爱数年被告对于涉案房屋亦有还贷等贡献,酌定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

关于被告主张原、被告是包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相处期间,原告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或存在其他婚姻法上规定的违法情形,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鲍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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