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招进来,就万事大吉了吗?
NO!NO!NO!
招聘难,管理更难。
好不容易招来一位新员工,结果因为试用期企业的不专业(疏忽),出现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用人操作,让企业置于被动境地。所以,新员工试用期管理,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话不多说,下面分享5个“踩踏”频率较高的试用期法律雷区,谨防谨记!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假期,试用期员工有权享受。但是法定休假单位可以自主安排。试用期过后,员工仍有机会使用年休假,单位有权拒绝员工试用期内休年假请假。
对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单位有权拒绝试用期内员工请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员工试用期已过,再进行调换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设立试用期;针对试用期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此前已经消耗的试用期不用重新计算,只需接着履行剩余试用期时间即可。
另外,若是员工调换部门,并且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调整试用期长短,此前已履行试用期时间同样不重新计算,只要按新的试用期长短履行剩余的试用期。
首先来看,哪些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