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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出席,本人又不参加股东会的,该如何处理?

2018-08-23 15:34:47 网络整理 阅读:109 评论:0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并表达意见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及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委托出席股东会议容易成为争夺公司经营权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对委托形式进行限制,特别是股东会议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和代理人存在利息冲突的情形。

不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出席,本人又不参加股东会的,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股东既不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出席本人又不参加股东会议的,该如何处理?在章程中如何规定章程中如何规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伟律师解答:

缺席股东会是股东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为了预防因为与会股东人数和所占股权比例不能达到章程规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缺席股东会议不参与表决,视为缺席股东同意与会股东多数票的意见。缺席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之后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认可。

李伟律师补充:

股东会书面决议。指股东会行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召开股东会议的情况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召开会议的议事规则和投票规则。召开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可以不用全体一致。

李伟律师支招: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缺席股东会议不参与表决,视为缺席股东同意与会股东多数票的意见。为了预防因为与会股东人数和所占股权比例不能达到章程规定缺席股东会是股东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缺席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之后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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