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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浅谈消费金融ABS中的循环购买(2)

2018-09-26 11:15:36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干货| 浅谈消费金融ABS中的循环购买(2)

3、循环购买设置要点

3.1 原始权益人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的确定依据

设置循环购买机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分为初始基础资产和新增基础资产。初始基础资产系原始权益人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向专项计划初次转让的基础资产,新增基础资产系原始权益人于循环购买日向专项计划转让的基础资产。

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金额(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以初始基础资产为主要依据而确定,并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屡次循环购买的新增基础资产。换句话说,循环购买机制下原始权益人的融资金额仍然以初始基础资产(存量债权)为依据,循环购买机制并不具有增加融资规模的功能,但是循环购买新增基础资产(增量债权)可以大大延长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期限。

3.2 循环购买期间的设置

设置循环购买机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ABS存续期间分为循环期和分配期。

循环期指管理人可以以专项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新增基础资产的期间,循环期届满后,管理人不得再向原始权益人购买新增基础资产。专项计划于循环期内购买新增基础资产的日期被称为循环购买日。可见,循环期的准确含义其实是:“管理人可以向原始权益人循环购买合格基础资产的期间”。

分配期指循环期届满之日起至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的期间,分配期内专项计划不得再购买新增基础资产而只能进行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合格投资。

循环期内和分配期内,均可能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分配证券当期收益。

3.3 新增基础资产购买条件、价款的确定

设置循环购买机制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会就入池的基础资产设定合格标准。只有符合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包括初始基础资产和新增基础资产),专项计划才可以购买。初始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会由交易双方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直接明确金额;而新增基础资产的转让价款一般会在《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中约定计算方式,通常以债权的未偿本金金额为基准,参照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收益率折现确定;也可以不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仅规定转让价款不得高于债权未偿本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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