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需打破债市负反馈机制(4)

2018-11-08 08:08:32 网络整理 阅读:74 评论:0

三、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政策效力

从长远看,要增强信用缓释工具的实际效果与拓宽其未来发展空间,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1.放宽买方机构准入限制

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CRM和CDS的市场参与者仅限于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的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对参与机构的要求较为严格。目前协会披露的核心交易商共有47家、一般交易商共有25家,总体覆盖规模仍较小。

2.降低商业银行买入信用缓释工具的风险权重

银行是CDS的最大购买方,但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的限制,银行购买信用缓释工具的动力可能不足。

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或权重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如果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购买CDS无法影响风险加权资产。如果商业银行采用内评法,以调低贷款的风险暴露以及降低非预期损失,从而降低总风险资产、节约资本金。具体来看,该方法下将风险暴露视为保证人的暴露,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环视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而目前我国仅“工农中建招交”六大行采用内评法,其他仍沿用权重法,即大部分商业银行无法利用CDS缓释资本金。

同时,即使对于采用内评法的商业银行来说,还需要根据CDS的一般市场风险和特定市场风险分别计提一部分资本金,这部分资本金相比其参与CDS所节约的贷款资本金来说相对较少。

3.健全信用制度的法制基础

CDS定价和违约率、历史清偿率有着直接的关系,CDS定价设计的两大因素即违约率和资产回收率。违约和资产回收程序需要公开透明、才可保证投资者的平等权益。我国债市存在大量僵尸企业,在预算软约束下,无论是企业债务违约或破产重整,都有强烈政府隐性担保和行政干预,最终的违约率和清偿率均并非完全由市场机制所实现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