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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书法中的“悟”(3)

2018-07-11 15:25:24 网络整理 阅读:158 评论:0

按作品对现实的反映方式的不同,可把书法艺术归于偏重表现的艺术,汉代蔡邕曾触及到书法艺术的抒情本质,他说:“书者,散也。欲书先散怀抱,任情恣性,然后书之。”唐孙过庭对书法的抒情性、表现性作了全面精辟的探讨,认为书法能“达其情性,形其哀乐”,充分传达出书家的个性风貌,情感意绪。但书法又不单纯是表现性艺术,它还具有一定再现性因素。因为“书肇于自然。”有现实万物才有形有势,有形有势才有书法。 书法是抽象性艺术,但含有一定的具象性;是表现型的艺术,却又有一定的再现性。书法把这矛盾的二重性对立统一了起来,故欣赏书法或创作书法不能从局部上观注,而要从整体上把握,去体味、去感悟,而抽象的逻辑的分析推理却达不到对书法意境的把握,这就是历代书论家为何强调“悟”的重要原因。

论书法中的“悟”(3)

“悟”实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想象活动,是一种审美体验逐渐深化的过程。

“悟”这种审美体验过程中的想象活动,它不是先验的产物,也不是天赐神授,而是书家在经过“踏破铁鞋无觅处”的千辛万苦的探索追求,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最后升华而获得灵魂的顿悟。

“悟”一般分为三个境界:直观、神遇、体道。

直观是第一个境界。宇宙万物若欲与主体(人)构成审美关系,均需以形形..的外在形象作用于主体的感觉器官,尤其是视听两大重要器官,方能为主体所感受和领悟。没有外在形象,物我便无从交流。直观阶段为进入神遇和体道两个更高境界的必由之路,只有经过直观阶段,生命之神才能借助具象而体现出无限生机。

神遇是第二个境界。神即具体事物的内在精神。经过直观阶段,体悟了具体事物的感性形态,透过形象表层,更深入领会具体事物的内在精神,使主体的“精”和对象的“神”相遇共融,便达到入神的境界。虞世南曾言:“书道之妙,必资于神遇,不可以力求也。”庄子言庖丁喜好道,解牛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能“合桑林之舞”,“中经首之会”,最后进入“游”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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