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各界,纷纷向广州行营要求逮捕惩办,以平民愤。故当时广州行营因汉奸、战犯引渡问题与港英当局发生的纠纷。
第一次交涉在1945年10月间,赴港与菲士丁达成协议:
(1)在香港军事占领时期,引渡汉奸和..战犯,属于战后受降接收范围,可由粤、港双方最高军事机关直接办理,不属于平时外交问题(香港于1945年年底以前仍处军事占领时期)。
(2)凡属..战犯,只须广州行营或英国驻香港陆军司令部之一方,提出名单及其罪行,即可提解审办,如同一战犯在粤、港两地均犯有罪行时,由双方协商分别审讯或会审均可,至于其最后判决处理权属于何方,亦由双方根椐罪行情况协商决定。
(3)凡属汉奸罪犯,可依上述战犯之原则办理,但须加具地方司法机关之意见和必要之罪行证据。
协议成立以后,最初办理之引渡案件尚属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