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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人关心的9大社保问题,市劳保处给答复了!(3)

2018-05-30 20:40:39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案例:

小赵由原单位辞职,现在就职于1家新单位。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工作档案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新单位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其缴纳社保。

莱芜人关心的9大社保问题,市劳保处给答复了!(3)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是劳动关系,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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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案例:

小孙大学毕业后,在我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入职3个月了,企业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其缴纳社保的要求。

莱芜人关心的9大社保问题,市劳保处给答复了!(3)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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