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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人关心的9大社保问题,市劳保处给答复了!(4)

2018-05-30 20:40:39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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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度

目前,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参保缴费人数也随之增加,为方便此类人群参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允许其采取年度趸交的方式进行缴费。由于许多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由于资金原因,大都集中到年底才去社保经办机构缴费,有个别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当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到下一缴费年度则不能予以补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年底前缴清,跨年度不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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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拖欠养老保险费

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后,用人单位可与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按时为职工补足应缴保险费数额,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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