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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通报!湖州超70%的离婚诉讼由女性提起(5)

2018-09-29 02:00:13 网络整理 阅读:1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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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柴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登记结婚,同年王某生下一女柴小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柴某与柴小某在甲公司进行DNA亲子鉴定,检验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1号检材所属人柴某与2号检材所属人柴小某的亲子关系。柴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王某申请对亲子关系重新鉴定。法院经柴某同意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之后该鉴定中心以王某不配合鉴定工作、经书面及口头多次通知后仍不到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为由,将鉴定材料退回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准许柴某与王某离婚,王某返还柴某为柴小某所支出的抚养费用,并赔偿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要点评析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柴某已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其与柴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王某虽向法院申请对亲子关系重新进行鉴定,但其随后不配合鉴定工作,导致鉴定无法完成被退回。且在诉讼过程中,其对柴某提交的《甲公司DNA检测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故法院排除柴某与柴小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柴某与柴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柴某不应承担柴小某的抚养义务,柴小某应由王某独自抚养。王某应返还柴某为柴小某所支出的抚养费用。此外,王某未将怀孕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柴某,导致柴某误以为其与柴小某系亲子关系,并抚养了长达五年之久,柴某在柴小某身上倾注了大量的情感,王某的行为对柴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赔偿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兼具经济补偿、精神抚慰和违法惩戒的多重功能。除尽可能填补损失外,更主要的是抚慰和缓解被侵权人因精神损害所生之痛苦,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并以此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法院的判决虽不足以让柴某彻底摆脱被欺骗后的痛苦心情,但至少给了柴某一定的支持和安慰,可帮助其尽快走出上一段婚姻留下的阴影。同时,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弘扬了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有力维护了整个社会婚姻制度和抚养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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