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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起家事审判典型案例通报!湖州超70%的离婚诉讼由女性提起(6)

2018-09-29 02:00:13 网络整理 阅读:17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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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富、王某英与吴某阳、吴某芸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芳在某公司上班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意外死亡,其遗留有如下遗产:工资、养老金可提取金额、保险可得收益、公积金余额及存款共计197127.65元,位于某村的房产一处,价值100000元,上述财产总价值为297127.65元。张某富、王某英系王某芳的父母,吴某阳、吴某芸系王某芳的子女。王某芳与前夫于2007年离婚后,一直与张某富、王某英共同生活。张某富现年82周岁,王某英现年78周岁,已无劳动能力。王某芳死亡后,张某富、王某英与吴某阳、吴某芸曾就王某芳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人道主义补助等共计1000000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确定张某富、王某英获得237448元,吴某芸、吴某阳获得762552元。现双方对王某芳留下的工资、养老金、房产等遗产分配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确定张某富、王某英对遗产继承的份额为65%,吴某芸、吴某阳对遗产的继承份额为35%,王某芳的住房及少量存款由吴某芸、吴某阳继承;大部分养老金、保险可得收益、存款等由张某富、王某英继承。

要点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某富、王某英作为王某芳的父母,吴某芸、吴某阳作为王某芳的子女,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王某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王某芳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王某芳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张某富、王某英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故在遗产分配的份额上,可以多分。法院综合考虑王某芳的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人道主义补助等费用的分配上,双方当事人所得份额差距较为悬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了遗产继承的分配份额和方案,较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当然,为尽量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继承问题出现家庭矛盾,可以提前设立遗嘱并告知继承人,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记者:唐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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