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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2019-08-14 04:34:04 暂无 阅读:1876 评论:0

生活中,很多人分不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纯真地认为只要本身在用人单元单子工作,便是用人单元单子的职工,就能够当然享受劳动法付与劳动者的各项权力。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看似仅有一字之差,实则有着判然不同的司法地位。下面,我们经由一路案件,敷陈你若何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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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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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固法院对原告梁某诉被告兰州某事业单元单子劳动争议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诉称,其在被告处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已逾十年,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实质劳动关系,且被告多次承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是迟迟未予打点。被告在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岁数后将其辞退,未赐与任何经济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法院判处被告支出原告经济赔偿。被告辩称,经济赔偿是我国《劳动法》划定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力,依托于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实为劳务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支出经济赔偿,恳求法院驳回原敷陈请。可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在于原被告之间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劳动关系照样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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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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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第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元单子与劳动者必需相符司法划定的主体资格。若是双方中有一方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使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按劳动关系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四)》第十四条划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元单子签署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稀奇行政区、澳门稀奇行政区和..区域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当地用人单元单子签署劳动合同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之间存在人身倚赖关系。这种人身倚赖关系示意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元单子的成员,接管用人单元单子的治理,从事用人单元单子放置的工作,从用人单元单子领取劳动待遇和受劳动珍爱。而在劳务关系中,固然劳动者也要遵守用人单元单子的监视和治理,但二者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凭据意思自治订立合同。

第三,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元单子买卖的构成部门;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既可从事与用人单元单子买卖有关的工作,也可在用人单元单子买卖之外供应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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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单子关系性质时,能够将工资支出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混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元单子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办事证”等可以证实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元单子招工雇用“挂号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内容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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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一字之差,结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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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原告梁某固然历久在被告处工作,也遵守和接管被告的治理、监视,但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梁某并不属于被告的正式成员,被告在职务、工资等方面轨制的治理划定也并纰谬其适用,梁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人身倚赖关系,且梁某在被告处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与被告单元单子的买卖无关。据此,承法子官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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