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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现代钢铁离奇破产清算路(6)

2018-06-09 16:40:26 网络整理 阅读:64 评论:0

在此期间,另一意向投资人建龙集团也曾有意介入重整,但根据债权人透露,建龙给出的债权清偿率更低,只有0.7%。

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德明是四平现代钢铁四家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徐德明认为,重整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清点和评估须是在破产管理人抽签选择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进行,并且,这么大的破产案件,即便没有债权人..,也应该邀请债权人会议主席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如果这些都没有,重整意向人给出的方案属于程序不合法,其资产评估的结果可以认定为没有依据。

付亚芳以及王涛等债权人表示,对于重整,无论最终是重整成功,还是走向破产清算,他们都没有意见。但他们希望,重整能够按照破产程序尽快走下去,而不是没有期限地拖延。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利益需要得到更好的维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债权人..还迟迟没有成立,与此同时,债务人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徐德明介绍,企业申请破产之后,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之后裁定是否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然后发布公告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在十五天之内申报债权债务清册,同时,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清册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

徐德明说,“破产重整必须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引进的战略投资人拿出破产重整的方案,经破产管理人审查和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可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方案后,进行破产重整方案的执行。”

徐德明认为,申请破产之后,应该按照破产程序尽快往下进行,进行所有的债权债务的清理、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自2016年6月企业便申请破产之后,此后应该按照程序尽快往下进行,而不是处于目前停滞不前的状态,由债务人(原有的企业控制人)继续生产。

在此过程中,徐德明认为,该案的破产管理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进入破产程序以来,管理人未向债权人进行任何汇报,应当允许债权人复制的资料,如申请破产重整的报告、生产自救的相关合同文件等,管理人也不予复制。”徐德明说。

截至目前,记者获得的债权清单显示,三百余家债权人中,相对一部分债权尚处于“待确认”的状态。此时,距离四平现代钢铁申请破产已经过去两年。

近期,本报先后致电给四平现代钢铁原董事长..飞,表明记者身份进行采访,截止发稿时为止,未获回复。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债权人生产自救承包经营合同》,在生产自救承包合同的履约期间,..飞为生产自救总调度长。

经济观察报记者同时致电由债权人付亚芳提供的四平现代钢铁破产管理人四平浩天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士,就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职责问题采访,对方回复称,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在该案重整期间,管理人对相关问题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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