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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25条新规:强化保险公司与合作中介“连带责任”(2)

2019-02-02 08:55:59 网络整理 阅读:109 评论:0

强化保险公司与合作中介“连带责任”

自产、自销的模式,难以满足经营需求;而对外合作,更需对各方主体严格把关:

① 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③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④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完善个人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管理,加强执业过程管理,确保执业登记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产品销售定期排查机制,坚决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⑤ 保险公司应当做好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等合作主体的业务资质审核与合规管理,业务档案要真实、准确。

⑥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承担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

⑦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完整记录査勘理赔流程,完善理赔档案资料管理。

⑧ 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进行合作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合作业务的接入、签约,明确各省级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加强业务合法合规性考核管理。

⑨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有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业务活动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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