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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25条新规:强化保险公司与合作中介“连带责任”(3)

2019-02-02 08:55:59 网络整理 阅读:109 评论:0

十个“不得”:皆是多年顽疾

《通知》中详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九个“不得”:

① 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② 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③ 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④ 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⑤ 不得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⑥ 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⑦ 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⑧ 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⑨ 不得开展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活动。

合规监督:强调险企一把手责任

经过连续多年的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初见成效,但是违法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痼疾仍然存在,需要持续加大整治市场乱象力度。

①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中介渠道业务的合规监督:

总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

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与整改情况以及公司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等;

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同上),分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总部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省级分公司职责,并向当地银保监局报送相关报告。

②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文源自今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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