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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25条新规:强化保险公司与合作中介“连带责任”

2019-02-02 08:55:59 网络整理 阅读:109 评论:0

“开门红”之际,保险公司很忙,监管也很忙。继点名违规产品、公司治理、车险乱象、销售误导后,这一次进入监管名单的是保险中介

1月31日,银保监下发《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详列二十五条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及其中介渠道、合作中介机构业务管理进行相关规范。

重点依旧是防范打击销售误导、大小合同、虚列费用、虚假信息等多年顽疾与矛盾,这也是2018年6月份中介现场检查的重点。

所不同在于:这一次不再是盯着互联网保险..、车商4S店、银行邮储兼业、专业中介等保险中介机构,而是保险公司及险企一把手。

银保监25条新规:强化保险公司与合作中介“连带责任”

五大内控要求:

保险公司班子成员要有中介渠道负责人

《通知》从险企自身出发,通过其自有代理人、合作中介机构、自有中介渠道等方面进行把控:

① 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佔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② 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③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④ 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⑤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九大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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