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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受益人,遗嘱执行人能够要求银行打开保险箱吗?

2019-02-22 06:15:30 网络整理 阅读:152 评论:0

上海市民张女士在某银行上海分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银元、黄金等贵重物品。生病住院期间,自觉不久于人世,于是在医院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且其亦无法定继承人。遗嘱订立不久后,张女士匆匆离世,遗嘱执行人开启保管箱的要求遭银行拒绝。

拿不到保管箱内的物品,张女士的遗嘱就无法得到执行。遗嘱执行人李先生于是将银行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月14日,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没有受益人,遗嘱执行人能够要求银行打开保险箱吗?

宣判现场。

代书遗嘱处理身后事,同学担任遗嘱执行人

2013年8月,张女士在银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袁大头、金表、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到期后又续约至2015年12月。

张女士一生未婚未育,得知自己患病后,于2015年9月20日在中山医院立下书面遗嘱,指定同学李先生为遗嘱执行人,让他按其心愿处理保管箱中的物品,林女士、马先生为遗嘱监督人。

该份遗嘱中有医生签字,确认张女士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并盖有“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病区医疗专用章”。

2015年9月,李先生一行持张女士书面委托前往银行要求办理退箱业务,被告知应将委托书进行公证后方可办理。2015年9月23日,张女士书面委托李先生等办理退箱业务,银行以不知委托人是否意识清醒、委托书需要公证为由拒绝办理。

2015年9月27日,张女士去世。同年1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张女士的代书遗嘱进行公证,确认这是她生前所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要求开箱屡次被拒,遗嘱执行人起诉银行

作为遗嘱执行人,李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林女士、马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允许其开启涉诉银行保管箱,取走箱内物品,两名第三人表示没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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