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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监管试点5家机构浮出水面:蚂蚁金服苏宁位列其中(2)

2018-05-28 18:57:55 网络整理 阅读:166 评论:0

放眼国际,金控监管有路径可以借鉴。中信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称,以美国为例,1999年为了响应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也为了应对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竞争,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该法案准许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的形式是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HC可以拥有各类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公司,经营存贷款、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业务。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

该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联邦和州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集团层面受到不同当局的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分别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具体体现在:

第一,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须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此外,美联储也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必要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

第二,建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实行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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