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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2)

2018-09-25 18:14:51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第五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人才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发展工作。

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人才政策,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石家庄市人才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人才政策。

第八条 每年11月6日为“石家庄人才日”。

第二章 事业支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本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区位优势,承接京津人才和产业、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交易、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对京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的,在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政策体系,结合主导产业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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