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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6)

2018-09-25 18:14:51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第四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对人才的跟踪服务机制,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和用人单位联络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人才专业化服务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人才选聘、..、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转移,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科技、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联谊交流机制,丰富人才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才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组织社会相关方面代表进行社会监督,确保各项人才政策落实。

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制度,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发展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待遇,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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