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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4)

2018-09-25 18:14:51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第十八条 人才或者团队以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周末工程师”等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的,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在职称晋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与在岗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素质提升

第二十条 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石家庄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突出重点,分类培养,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十一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海内外高端..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加强各行业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人才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分行业开展主导产业人才..,加强同行业人才技术交流合作,提高产业人才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支持,在各类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提高科研团队中的青年人才比例,促进青年人才成长。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注重工匠型人才的发现与培养,建立高技能人才独特技艺代际传承机制。

第二十五条 健全农村实用人才教育..网络,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增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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