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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3)

2018-09-25 18:14:51 网络整理 阅读:57 评论:0

鼓励开发区(园区)搭建人才与主导产业融合发展的载体,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公共创新..。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建设,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认定后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研发机构与企业对接交流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及时转化。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科技、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支持、贷款贴息、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畅通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举办多种形式的海内外人才招聘活动。

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市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科研经费、项目资金和创业场地支持。大学毕业生来本市自主创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补助、贷款扶持和场地支持。

第十七条 人才来本市就业创业的,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对其原在市外、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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