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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矿权大案调查 涉假红头文件“夺走”千亿矿权(3)

2018-08-14 09:49:06 网络整理 阅读:96 评论:0

金土地公司代理律师张宁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判决公告期满后,华利公司超过上诉期366天才提交上诉状。青海省高院并未拒绝受理,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直到两年后的2012年10月30日才做出裁定。而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这份裁定书以一审法院未准许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

蹊跷的是,青海省高院的这份裁定书未写明开庭时间。事实上,西宁市中院2007年12月24日一审开庭前,通过2007年10月19日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发回西宁市中院重审后,兴青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

2015年年底之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凡涉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财产转让都必须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庭审中,股权转让是否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兴青公司出具了一份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编号为青商资字(2005)296号(以下简称296号文件)。

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同意华利公司将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42.91万元转让给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龙变更为马少伟。

就在庭审当日,296号文件复印件上出现“情况属实”的注明,并加盖有青海省商务厅公章。这份突然现身的红头文件,无疑加重了兴青公司胜诉的砝码。

重审过程中,金土地公司的辩护人发现296号文件存在一系列疑点,很可能涉嫌伪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组证据对296号文件加以证伪,但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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