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青海一矿权大案调查 涉假红头文件“夺走”千亿矿权(4)

2018-08-14 09:49:06 网络整理 阅读:96 评论:0

重审之后,2014年12月1日,西宁市中院做出与该院一审结论相反的判决:驳回金土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关键理由是: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协议转让股权未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诉。296号文件这一关键证据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采信。2015年7月7日,该院以“金土地公司与华利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因未经审批尚未生效”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场纠纷之外还有另一起诉讼。华利公司与兴青公司间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履约期满,兴青公司仅履行120万元。由于兴青公司违约,华利公司退还兴青公司12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于2006年3月16日向天峻县法院起诉兴青公司和马少伟,案由为“侵害管理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印章证照等”。

李似龙“一股二卖”,也将自己拖入泥潭。华利公司步步失利,官司一路打到青海省高院。2007年10月19日,青海省高院开庭审理该案,驳回华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翻阅案件卷宗不难发现,兴青公司胜诉的关键,仍是因为有296号文件。

对此,记者多方联系李似龙,但均无回应。

纪检部门查实296号文件被“收回撤销”

在金土地公司的代理律师张丽看来,296号文件这个决定千亿矿产权益归属的关键证据是“破绽百出”。

法庭调查笔录显示,2007年7月20日,西宁市中院法官到青海省商务厅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该厅外资处处长王熙惠答复:“自2003年7月9日至今,对于青海紫金矿业公司,商务厅一直未做过关于其任何变更的申请和批复。”

同年12月6日,西宁市中院再度调查紫金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及296号文件真伪。法庭调查笔录显示王熙惠的答复是,“兴青工贸提出过,但未审批。华利公司、紫金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这不免让人生疑:紫金公司没有提出过申请,何来针对紫金公司的296号批复文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