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券商前投行经理炒股被罚没千万(2)

2019-01-13 12:40:47 网络整理 阅读:82 评论:0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于2006年9月7日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曲阳支行,网上银行账户..于2009年12月12日,手机号码为朱益宇手机号码。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1007.549万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79.90万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14万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别使用3个手机下单,1个手机号为朱益宇本人手机号码,2个号码登记在许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过海通证券公网IP实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过家中电脑实施交易。

“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6亿元,累计卖出金额11.83亿元,账户盈利543.71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证监会认定,朱益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朱益宇申辩称:

第一,其于调查日后已将涉案账户清空,本人已从海通证券离职,应将账户运作时间相应调整并重新计算获利情况。

第二,“许某媛”证券账户由夫妻双方共同操作。

第三,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夫妻双方父母投入,获利情况应作调整。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根据朱益宇提交的新证据,证监会对违法行为持续期间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并重新计算违法所得。

第二,据调查,朱益宇与许某媛二人均承认“许某媛”证券账户由朱益宇控制并操作,并且许某媛对股票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等不清楚。因此,证监会对共同操作账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