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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戒罪恶:发现早期的劳教所

2018-10-22 09:32:24 网络整理 阅读:66 评论:0

死刑的历史,同时也是死刑的批判史。这种批判有时很大声,但大多数时候是小声、拘束、个别地表达出来。一般来说,批评者都是引用《圣经》,特别是“十诫”中的第五诫——对基督徒的告诫:不可杀人。虽然教会从13世纪引入..法庭后,便与死刑达成了和平协议,但也有一些牧师和神学家,包括教会的忠诚代表,对此不满意,对教会展开了批评,这些人都被贴上了“异教徒”的标签。

对死刑的批判

尼克拉斯·冯·皮尔格拉姆(Nikolaus von Pilgram)是神学的边缘人。他是塔波尔派人,波西米亚胡斯运动的右翼代表。15世纪初,,他在布道及文章中,对杀死他人的权力进行了批判性研究。他虽承认,有时在对决中不得不杀死对方,但他主张限制死刑的运用。对异教徒和盗窃犯执行死刑,违反了第五诫。类似的观点,教会中坚力量也曾有过。1395年起任巴黎大学总务长的法国神学家让·格尔森在此前便质疑死刑是否与基督教价值观相吻合。1405/1406年,他写下了“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用死刑来惩罚”的语句,认为这违反了第五诫。

16、17世纪,对死刑发出批评之声的,仅限于教会的边缘人。在埃尔茨山脉乔保传教的瓦伦丁·维格尔(1533—1588)虽是路德教牧师,但也是这样一个边缘人,同时也是路德教正统教义的批评者。他认为,惩处罪恶只是上帝的职责,只有上帝能认识到罪恶的规模并仁慈地赦免犯罪之人。因而,上帝拒绝处死罪犯,只要求罪犯回头是岸。在维格尔的眼里,谁坚持使用死刑,谁就是异教徒。因为杀人都是异教徒的行为,而当权者应“按照上帝之法,来统治国家和人民”。不过,出具法学鉴定、对法庭施压的法学家们与他的理念相差甚远。维格尔绝望地写道:“第五诫,不可杀人,未被任何一个法学家理解。”

因为这些言论,维格尔,一个路德教牧师,被骂成是“秘密的加尔文主义者”。因为从16世纪下半叶开始,加尔文教派又开始批判死刑。相比路德教徒,他们更信奉“《圣经》至上”,称《旧约》中并没有任何处死盗窃犯的佐证。17世纪初,勃兰登堡议员、加尔文主义者约翰纳斯·科朋(Johannes C ppen)援引《圣经》来反对处死盗窃犯。他的论据简短,称根据上帝之法,盗窃犯不应被绞死。作为历经了..改革的海德堡大学法学家,莱恩哈德·巴赫奥夫·冯·艾希特(Reinhard Bachoff von Echt)赞同维格尔的意见。“独独对多为下层贫民的盗窃犯实行如此残忍的刑罚,不符合上帝之法,也不合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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