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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电动车充电着火销售者担责一半

2019-09-12 03:38:37 暂无 阅读:767 评论:0
[以案释法]电动车充电着火销售者担责一半
[以案释法]电动车充电着火销售者担责一半

基于电动车的便捷性、经济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若是因充电失慎引起火灾,会给本身或他人造成人身或产业损失。新疆石河子市民田师长就因电动车充电起火将电动车发卖者告上了法庭。

2013年9月,石河子市民田师长前去石河子市某电动车店购置电动车一辆,购置价为3000元。电动车店为田师长出具了专用收据及电动车发卖(保修)挂号单各一份。次年10月,因购置的电动车电瓶有问题,田师长再次从电动车店以450元的价钱购置了电瓶一组。电动车店为其出具专用收据一份,并注明保质期为1年,但未注明购置人姓名。

2016年10月15日凌晨,田师长在自家衡宇窗外为电动车充电,并将充电器放在电动车的座包上,然后回到房间睡觉。3小时后,电动车报警声将熟睡中的田师长吵醒,田师长发现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着火,在救火时左手被烧伤。经消防部门查询,火灾的发火点位于田师长小家院内停放的电动车电瓶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为治疗手部烧伤,田师长入院搜检治疗破费541.55元。

因补偿事宜无法杀青一致,田师长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恳求判令电动车店补偿其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办证挂牌费用、销毁玻璃窗户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63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购置的产物已过商定的质保期,且专用收据处没有注明购置人姓名,其不该承担责任,同时对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变查询认定书有贰言,但未提交响应的证据证实。因原、被告就电动车是否报废持分歧定见,田师长申请对电动车损坏水平进行判定,并破费判定费3000元。经判定,电动车整车应予以报废。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该当承担50%的责任,原告该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原告因电动车着火发生的电动车损失以及其他产业损失和判定费用的损失,应按照上述比例由双方分管。因原告在火灾发生后没有接纳准确的救火方式救火,导致原告左手被烧伤,固然与被告供应的产物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原告是以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系原告首要过错所致,故原告主张因左手被烧伤而发生的医疗费及误工费,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自行肩负60%,被告肩负40%为宜。判决电动车店补偿田师长损失合计3816.4元,并驳回原告田师长的其他诉讼恳求。

田师长与电动车店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产物质量造成损害可要求发卖者补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系产物责任侵权胶葛,是一路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失慎发生火灾而造成车辆和人身损害的案件。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电动车店作为电动车的发卖者,是否该当承担责任以及若何承担责任。

凭据产物质量律例定,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时代为两年,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补偿的恳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物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损失。是以,固然田师长的电动车在发生火灾时已经跨越了保修期,然则田师长的损害补偿恳求权并没有跨越诉讼时效。

凭据侵权责任律例定: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向产物的生产者恳求补偿,也能够向产物的发卖者恳求补偿。凭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连系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变简略法式查询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引起火灾的发火点位于电动车电瓶处,起火原因系电器线路设备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在电动车的电池烧损和充电器销毁难以分辨的景遇下,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以及附着于电动车上用于保持二者的其他电气线路均或者存在缺陷。因电动车在被告处购置,电动车上的电池和充电器也均由被告配送。原告在购置电动车一年后,因为充电电池显现问题,到被告处从新购置了电池一组,由此能够认定,被告为原告供应的电动车上的充电器和电池产物以及线路设备存在必然的缺陷,是造成原告在为电动车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原因。被告该当对原告是以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的损害补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购置电动车的消费者田师长有官僚求产物发卖者补偿损失,然则其在使用充电器对电动车进行充电时,未严厉按照解说书的要求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因为对充电器使用欠妥造成自身产业损失,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必然的过错,能够适当减轻被告方的侵权责任。因原告没有向法院举证证实其办证挂牌所破费的费用,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办证挂牌费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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