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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公布 7月1日起施行(2)

2018-05-28 18:50:5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8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5月11日

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统一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工作;村(居)民..应当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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