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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公布 7月1日起施行(3)

2018-05-28 18:50:5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准确、及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信息发布首要责任。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配合和支持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志愿者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秩序维护、心理疏导、搜索营救、医疗救助等活动。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基层应急预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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