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负有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
(九)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综合福建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