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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公布 7月1日起施行(5)

2018-05-28 18:50:5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鼓励建立以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部门、分区域储备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设置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应急演练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各单位与保险机构开展有关突发事件风险灾害的商业保险业务合作,倡导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全省统一的应急..建设规范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建设综合应急..,并与上级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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