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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

2018-07-24 12:56:40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

自董仲舒根据大一统时代的需要改造儒学之后,“忠”与“孝”相互联系,宗法社会中的“亲亲”原则和“尊尊”原则在君主专制时代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由此开始,“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中蕴含的人伦精神在几千年的大一统时代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法律传统,决定了中国法律传统的性格与特征。其中,充分体现传统法保护人伦秩序的制度就是自晋律至清律一直贯彻其中的“准五服以制罪”。

“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体现

所谓服制,是中国古代通过丧服等级表明亲属范围和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礼仪制度。服制始见于礼,后入于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赋予服制以法律效力,是维护人伦秩序的中国传统法的一大特点。服制有五等,根据服制之轻重依次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以当事人之间服制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乃至于罪行的轻重,这就是“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正式进入律文,始于《晋律》。《晋书·刑法志》认为,,《晋律》之一大立法特色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唐律》中对亲属相犯的处罚规定虽然极为繁琐,但却充分体现了古代“服制定罪”的特点。如卑幼殴击尊亲属而未折伤时,殴缌麻尊亲属徒一年,殴小功及大功尊亲属各再加半年,殴齐衰尊亲属徒三年,殴斩衰尊亲属则斩。反过来,若是尊长殴击卑幼而未折伤,则均为无罪;折伤时,殴伤缌麻卑幼减常人罪一等,殴伤小功卑幼减常人二等,殴伤大功卑幼减三等,如果是殴伤了齐衰及斩衰卑幼则不论罪。于此,人伦关系之亲疏远近,人们在人伦关系中所占据的位置,就成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和理据。此后,中国历代刑律和司法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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