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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4)

2018-07-24 12:56:40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维护人伦秩序的准则不仅存在于传统立法中,而且蕴于司法实践之中,是指导古代司法官员裁判案件的精神原则。古代的司法官员认为,法律应该保护父子、兄弟之间的天然亲情与伦理,为了保护人伦,有时甚至不惜违背法律规则的要求。这种“以情曲法”的做法在古人看来叫做“诸罚有权”。所谓“权”,某种意义上就是以情理突破法律规范的规定。这样做并不会使法律失去稳定性,因为有“权”就有“经”,“权”的前提是承认法律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得到遵守,只有在将法律视为“常经”的前提下,适当运用刑罚的“权衡”,不但不会破坏法律的稳定,相反能使法律的运作更加符合情理的要求。在传统司法人员的心目中,司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对被破坏的人伦秩序、情感关系的修复。

对家族人伦秩序的保护有助于社会道德秩序的恢复和重建。在儒家看来,家族中的血缘亲情与人伦秩序是社会其他秩序的基础,社会上的“忠”“信”“仁”“义”等道德价值都源自于血缘亲情中的伦理义务。要建立一个社会的道德秩序,首先就要维护家族人伦秩序的稳定。顾炎武说:“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浅深,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不在乎富与贫。”良好的法律,其意义就在于对家族人伦秩序的保护,从而起到厚风俗、正人心、维护社会道德的作用。(检察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李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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