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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3)

2018-07-24 12:56:40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大学》有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认为,任何良好政治的出发点都是一个个家族的亲情与和谐,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秩序的稳定,因此,王者之政首先就是保证家族伦理秩序不受侵犯。法家对人伦关系的主张是三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在法家的人伦秩序中,最为优先的价值是君臣之间的忠而非父子之间的孝,就亲情与秩序相比,法家更重国家的公法秩序而非血缘亲情之私。故此,汉代董仲舒以后以人伦秩序重塑国家制度的实质是以儒家式人伦间的亲情秩序逐渐取代法家式的公法秩序。中国传统法的实践中不乏以“情”屈“法”来维护人伦秩序和人伦亲情的例子。《明史·刑法志》说:“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明太祖朱元璋在亲理案件时遇到一个父亲为犯了死罪的儿子能够减刑而行贿的案件,御史的意见是按照法律将父子二人一并处理并各论其罪,而太祖却说:“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子,赦其父。”《明史》将此短短的案例记载于其中,无非就是为了彰显“明刑弼教,屈国法以伸人情”的正当性。自汉以后中国历代法典都有“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传统法之所以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主张制度化,其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家族作为共同体的自治权,说明法律保护家族秩序中的人伦关系。

维系人伦秩序的法律传统

父母子女之间的人伦关系是礼义精神之所在。南宋司法官员这样阐述人伦情感的重要:“人生天地之间,所以异于禽兽者,谓其知有礼义也。所谓礼义者,无他,只是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而已。”因此,人伦情感为我国古代法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法律的终极目的也在于对人伦秩序和情感关系的维护,传统法中的亲亲相隐、服制定罪、维护亲属间的等级秩序的法律无不体现了法律对于人伦秩序和人际自然情感关系的维系。儒家认为脱离人性基础的法律并不能使人发自内心地接受规范的约束,只会使人丧失廉耻,因此法律的根本其实在于顺应人的基本人性与伦理,只有与礼义精神相符的法律才能为百姓所自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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