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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准五服以制罪”中的人伦秩序(2)

2018-07-24 12:56:40 网络整理 阅读:128 评论:0

只要诉讼案件事关伦常,“明服制”便成为司法审判的第一道程序。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官府审案必须首先问明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如何称呼,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然后必须查明属何服制,查实亲属关系后方能进行裁判。清人徐栋说,审理诉讼案件时,“凡事关宗族亲谊,必须先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服制关系搞不清楚,案件就往往难以裁判。清乾隆年间,王重义无嗣,妾王赵氏只生有一女,遂以胞侄王必俭兼祧。王必俭摔伤王赵氏身死。案件发生后,关于王必俭与其胞叔之妾究竟属何服制关系成为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问题。然而,清律所附的服制图中并未规定兼祧子与兼祧父妾之间的服制关系,刑律内亦无兼祧子殴杀父妾作何治罪明文。刑部官员在审理案件时颇费踌躇:如果以子殴杀生有子女之庶母的法律规定,便当拟斩;而按殴杀期亲尊长之妾的法律规定拟断,则以凡论拟绞。相同的行为因为服制的不同而导致定罪或量刑上均相去甚远。刑部无法决定,于是就将案件移交礼部,礼部官员斟酌再三,才确定其服制为小功,并报请皇帝批准。在服制确定后,案件进入实体性的审判阶段。刑部以服制既与庶祖母相等,所犯罪名自应比照殴死庶祖母例科断,王必俭被拟处绞监候,秋后处决。此案充分体现了服制在案件定性上的重要性——如果搞不清楚服制关系,涉伦常的案件就难以定性。司法官员之所以如此慎重对待此案当事人的服制关系,就是因为服制事关伦理纲常,更尤关诉讼宗旨,并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和量刑,因此不能不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再进入审理程序。

人伦秩序中的自然情感

“准五服以制罪”虽是定罪量刑中的刑法原则,但其中所体现的却是传统法中保护人伦亲情秩序的核心精神。此种维系人伦秩序的法律精神贯彻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始终,渗透到立法、司法甚至古代政治法律的方方面面,是传统法中的核心精神与基本原则。诚然,维系人伦秩序的法律也有以纲常伦理扭曲人性的时候,也会成为压抑人性,固化尊卑秩序的桎梏。但不可不知的是,传统法律所维系的人伦秩序是以人伦亲缘之间的自然情感为基础的。《论语》中曾记载一段孔子与其弟子关于“三年之丧”的对话,孔子说:“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从孔子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孔子将“三年之丧”的周礼,直接归结为亲子之爱的生活情理。正是由于孔子将社会规范的正当基础直接诉诸于生活情理而非神意,使中国传统法律的合理性直接建立在这种心理情感基础之上,因而国法与天理、人情才有了沟通的基础。清代名吏汪辉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运作有一段十分精妙的结论:“读律尚己,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这其中的人情,就是儒家所倡导的“父慈子孝”“夫义妻顺”“兄友弟恭”的人伦情感。由此,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中关于人伦秩序的保护,实质在于发扬其中基于人伦纲常的自然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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