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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推介的法律规制路径——以英国的监管思路为借鉴(4)

2018-06-04 22:41:1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英国法对金融推介采取了“全面禁止少数例外”的许可原则,对推介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主要目的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因为投资业务本身很难做到全面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多地依赖于限制宣传资料的传播。[14]在通过《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前,英国官方政府更是直截了当地指明金融服务的..行为如广告或未经请求的电话推销会导致消费者作出重大或高风险的承诺,所以政府需要对此作出特定性的控制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15]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推介时,不仅必须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相关的投资产品也必须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无从谈起。“未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不能销售金融服务和投资产品”,这也是英国法在规制金融推介行为时确立的首要原则。其二,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推介行为进行的许可规制,应该贯穿于金融服务的各个阶段。因为金融产品只有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之后才能开始进行正式的设计开发,即是说,金融产品在诞生之初就应该解决合法性的问题,然后才能进行对外发行和推介。若在宣传推广阶段发现其尚不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那么整个推介的行为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应当严厉禁止。第三,对金融推介的许可监管,还应包括具体..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事金融推介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从业人员才可能适当地向客户推介适合的金融产品。

所以,对于金融推介的许可规制,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严格把控,又要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明确只要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对有牌照的机构要严格监管,对没有牌照从事金融业务的更要严厉打击。[16]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推介功能和法律关系相同的金融产品,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比如,银行若要销售基金产品就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牌照。[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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