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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推介的法律规制路径——以英国的监管思路为借鉴

2018-06-04 22:41:16 网络整理 阅读:136 评论:0

金融推介的法律规制路径——以英国监管思路为借鉴

金融推介的法律规制路径——以英国的监管思路为借鉴

作者:张翕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

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集中爆发了一系列重大案件,其中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和不当劝诱等现象频发,甚至到头来发现某些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本还不具备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如此“野蛮”的生长方式使得大量金融消费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也为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阴影。本文分析上述问题后认为,可借鉴英国关于金融推介的监管思路,形成对金融商品销售行为的全面规制。文章从金融推介的基本概念入手,重点介绍了英国对于金融推介的许可规制与行为规制等内容,并结合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等监管实践,提出了对金融推介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些思路和启示。

关键词

金融推介 互联网金融广告 金融商品销售 法律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了e租宝案一审判决,“钰诚系”公司及其高管丁宁、张敏等人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获刑,公司被判处19亿元罚金,主犯丁宁被判处无期徒刑,处罚金1亿元。[1]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至此,P2P网贷..第一大案最终落下帷幕。

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并不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钰诚系公司通过运营“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将其包装设计成“e租稳盈”、“e租富享”等若干投资产品向社会公众销售,并不惜豪掷千金在央视网、北京卫视等各大知名电视媒体黄金时段推广e租宝品牌“大戏”,甚至高铁、地铁、公交站也能随处可见e租宝的广告宣传,误导了大量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陷入其精心编织的财富谎言之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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