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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地产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分析(3)

2018-07-15 06:33:49 网络整理 阅读:145 评论:0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文件出台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不应剔除抵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有利于清算时包括期间费用在内的加计扣除的基数加大。

企业房地产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分析(3)

三、企业所得税

1、预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含有增值税,但对如何从预收账款换算为预售阶段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土地增值税从本质来说也是一种所得税,我们可以参考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即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清算环节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还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开发产品完工后应确认的收入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11%)。

企业房地产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分析(3)

四、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一般在以下两个时点确认收入实现,一是在商品房完工并验收合格时确认收入;二是在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确认收入你创业想吗请点击了解更多谢谢!

五、各税种各环节计税依据比较

企业房地产主要税种预征、清算环节计税依据比较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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